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之竣工结算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4-03 12:55:17 |   作者: 政府合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主要的目的是想让大家对建设施工合同焦点纠纷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把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我们结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及与2013版《示范文本》相配套的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问题的焦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梳理、分析,供大家探讨商榷。

  一、《解释》、《办法》、《解答》、2013版《示范文本》就工程完工结算的相关规定或约定。

  1、按照《解释》第20条规定,如果承、发包人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么就从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方提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2、《办法》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了承包人责任自负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情形;第二种情形是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完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做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对于单项工程完工后的结算,《办法》第14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结算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即: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元—2000万元的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的45天;5000万元以上的60天。对于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完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在上述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没有按《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也没有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3、《解答》第14条对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问题做了更详细规定: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4、2013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的规定。为防范发包人拖延结算,2013版《示范文本》启用了默示条款机制。但是有关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可能会存在不具有可履行性的问题,,该条款可能会沦为摆设。

  “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实践中,对于竣工结算审核,一般的期限少则一个月,多则数月甚至长达数年,一般的审核期限也需要三个月左右,故该条款中监理人审核期限为14天、发包人审核期限为14天之期限约定,根本与实践不符,没有可履行性。

  此外,没有可履行性还表现在监理人就没有资格和能力审查竣工结算。关于“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等”内容,也没有可履行性,事实上,任何一个竣工结算申请书,经过审核,发包人均会有异议,但一般不宜要求承包人修正。否则,承包人认为该行为是发包人拖延结算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之行为。

  所以我们实践中要注意在使用2013版《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就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和“视为认可”等问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从以上规定看,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有其可操作性的一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完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难:发包人不签收怎么办?发包人审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期限,其起算都是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准。因此,有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就成为判断发包人是否在决算问题上违约的先决条件。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怎么办?最好办法一是公证送达。借助公证处的公信力,证明结算资料已经送达给发包人;二是留置送达,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结算资料直接留给发包人,视为已经送达。还有就是律师见证。通俗地讲,所谓律师见证就是请律师陪同我们去送交结算报告,然后请律师就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出具《律师见证书》——这就是证据。

  二难:一定要保证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根据《办法》的规定和之约定,承包人必须要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结算资料不完整,有几率会成为发包人审而不结的理由。因此,如何整理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成为承包人一定要重视的问题,签证资料和合同文件的保存是否完整、结算资料是否完备也显得很重要。

  建议一:用好《解释》第20条,争取在施工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多少日内予以答复,如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建议二:未完成结算的工程,重新制作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不签收的,采用以上介绍的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对方。

  建议三: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后,合同约定有审核时间的,在审核期限届满时如果对方未予答复,即可向发包人发催款函要求其付款;合同未约定审核时间的,按照工程完工结算报告金额与《办法》规定对应的审核时间或合同专用条款双方明确约定的审核时间向发包人发催款函。以上函件也必须经发包人签收或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通知对方。

  建议四:付款期届满发包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方未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是否一定意味着结算文件被认可?实务中不能视为被认可的几种典型情形。

  1、①承包人首先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结算文件,这样的一种情况承包人首先违约在先,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并对该条款约定权利的放弃,不能要求发包人也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②发包人逾期答复,但有证据说明,承包人在日后仍积极地与发包人就结算文件进行讨论,甚至委托鉴定,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承包人实际是以行动表明对权利的放弃。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默认条款,仅有《办法》规定,是否能依《办法》裁判?

  按一般理论,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已构成默认,必须是有约定或法定的情况,当然,这里的法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办法》属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不直接引用,只能参照,法院在参照时一般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当事人对此规定的悉知程度(惯例);2、是否构成显失公正等。

  刘四国律师办案心得:建设工程类案件,标的大,各方博弈激烈,专业性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办案律师,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为了客户的利益无不竭尽全力,乃至竭尽团队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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