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发布时间: 2024-03-21 17:55:50 |   作者: 政府合作

  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加强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通知,工程价款支付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首先是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其次是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依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最后是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方面。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双方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此外,保障措施方面,通知要求,发承包双方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并结合工程详细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活动,并依法依规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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