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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解决业主实施EPC的首要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4-03 12:59:02 |   作者: 企业新闻

  2017年12月11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了《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们印象中,这应该是首个地方出台的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工程总承包招标及合同中的合同价、计价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模糊,极易引发合同纠纷,最终危及工程总承包项目整体的成功实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其最大优点是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减少了中间环节,把人,财,物最佳的组合到建设项目上。建设部出台的相关规定,使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得到充分肯定,但因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推进较为缓慢。

  换位思考,作为业主,一方面从国家到地方都要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另一方面却找不到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且能切实保护业主项目利益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计价制度作为依据,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投资人或建设业主,确实非常为难。

  建市(2016)93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筑设计企业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阶段只能提出工程概算,由于工作深度的不同,施工图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的变化往往是必然的,甚至有时候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导致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际的计价和计算上往往产生较大分歧。

  因此,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内容和深度难以作为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报价、签署合同和计价、结算的依据。

  目前,推行工程总承包,最为急迫的是,告诉业主工程总承包如何在不同阶段进行招标、如何签订合同、怎么样做计价结算?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2017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并没有对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方之间的职权及招标投标交易范式作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9号文件要求“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等制度规定”,指出的正是这一缺陷。

  2017年9月4日,住建部从满足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的需要出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

  在文件最后附上一个名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计算方式参考》的文件,实际就是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的规定。

  浙江省的《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与住建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计算方式参考》有哪些明显不一样的地方呢?工程总承包之家,总结了如下三个最大的不同点:

  浙江计价规则提出: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勘察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和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应获的利润。内容有总承包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税金、另外的费用及利润等。

  住建部费用组成中称为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指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联的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商管理的利润,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属于总承包其他费的组成部分。

  浙江计价规则提出:工程招标或签订合同(协议)时尚未确定的内容或不可预见的变更设计、施工及其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增加的费用按不可预见费计列。

  不可预见费使用权归属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总承包项目合同时,合同总价不包括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工程费用×不可预见费费率。

  住建部费用组成中称为暂列费用,指建筑设计企业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以及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价差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可能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可以看出,浙江计价规则将不可预见费排除在总承包合同价范围之外,且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时,由业主使用。而住建部费用组成的做法是,包含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但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以合同约定为准。

  工程总承包模式多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都是工程总承包商承担。一般来说,往往会约定调价的条款,其中可能包括价格波动的风险怎么样做分配。

  浙江计价规则提出: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

  但同时也指出:建筑设计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企业在工程设备、主要材料、人工等计价要素因价格波动引起所能承担的风险幅度。工程结算时,当计价要素的价格和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部分的价差应予以调整。

  有条件的固定总价,构建的是介于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之间的计价方式,既能保持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激励作用,又充分的发挥单价合同可对风险作合理分配的优势,以实现承发包双方的共赢。

  总体来看,浙江省的这个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肯定了工程总承包商的管理价值,在风险合理分配上值得借鉴。

  合同风险有个原则,那就是:谁能最有效地(有能力和经验)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或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别的方面,则应由他承担对应的风险责任,因为这样控制风险的成本是最低的,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是最小的。

  合理分配风险是一个技术活。充满霸王条款的EPC合同,绝不会是一个兼具效率和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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